江西省规定医疗机构均须设立艾滋病患者就诊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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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54 江南都市报 | |||||||||
艾滋病人可就地受诊治 本报讯 见习记者徐明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近日制定的《江西省艾滋病治疗工作规程(试行) 》开始实施。按《规程》,各级医疗机构要在传染(性病、皮肤)科设立艾滋病病人就诊室,各级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不得以 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前来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根据该《规程》,艾滋病治疗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市、县三级要分别设立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艾滋病病人原则上 以户籍所在地县级定点医院收治为主,省、市定点医院收治为辅。对于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原则上转回 户籍所在地治疗。各级定点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前来治疗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定点医院接诊病人并确定治疗方 案后,要签下《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办理《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优惠及使用证》,并注意保密原则,不 透露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任何个人资料。 同时,各级医疗机构要在传染(性病、皮肤)科设立艾滋病病人就诊室,及时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其他专科在 接诊时遇到可疑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时,要将其引导至艾滋病诊室就诊。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对艾滋病抗病毒 检测初筛阳性的病人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转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确认和流行病学管理,对于达到抗病毒治疗入选标准的确诊病人应 转到定点医院规范治疗。 此外,确因病情变化需要在上级定点医院就诊治疗的,在转运过程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 员的身体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和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并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