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重庆消委会点评农资经营不平等格式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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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04 法制日报 | |||||||||
中消协重庆消委会点评农资经营不平等格式条款 本网北京9月14日讯记者姚芃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种子外包装上单方面标出声明或告示,强迫农民“购种之日起15日内必须做发芽试验,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规定“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长久以来,这些不平等的农资格式条款堂而皇之地把风险转嫁于农民。中消协和重庆市消委会今天联合在京通报“2005年农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
中消协和重庆市消委会提醒农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购买种子应到有固定场所、证照齐全的农资经营单位购买;购买时应索要发票、信誉卡或购买凭证,发票上应注明购买的时间、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种子等级;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种子少量原品;如果购买和使用的农资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申诉或去消协投诉。 不平等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 【条款】种子包装袋上标明: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点评意见】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经营者单方规定种子是否合格以农民在一定时间里进行发芽试验为限,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强加于农民身上,其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这样规定是显失公平的,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条款】种子包装袋上标明: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的不负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点评意见】农民只要能够证明其使用的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是从经营者处购买,经营者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格式条款规定无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无防伪标志等不负赔偿责任,加重农民索赔时的举证责任,限制了农民的索赔权利,扩大了自己的免责范围,应属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条款。 【条款】种子包装袋标明: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种子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由此可见,因经营者违约,出售不合格种子造成农民损失的,经营者的赔偿限额显然不止种子价款。本条款以所谓环境影响等外因为借口规定“赔偿最多不超过种价”的条款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制农民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种子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条款】种子包装袋标明:本品种出售之后,恕不退换(恕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单方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剥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条款】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产品自出售之日起半年内,凡属产品制造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免费保修服务;产品自出售之日起不过一个月,确系产品制造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点评意见】《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农用运输车的三包有效期应当不少于附件二的规定。其他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该农机产品说明书上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三包规定,有意缩短了法定的“三包”期限,将退货的条件增至三次,明显低于国家的规定,限制了农民的“三包”权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