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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制公务员的职业目标与自身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0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唐俊 实习生 李娇蕾) 委任制,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务员任免制度形式其历史可谓久远,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公务员就实行委任制。委任制的特点是,公务员管理机关权力集中,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贯彻。但任免制度过于单一显然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管理。2005年4月27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第六章和第十六章规定了三种公务员任用制度,即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目的就是想弥补和改善原实行单一委任制的缺点,为公务员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开辟路径。那么,在这种新
形势下,公务员是怎么看待委任制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三位公务员,他们是:张华明、刘辉、孔俊,分别来自全国政协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和国家信访局。

  从三种任免制度看委任制的新变化

  记者:

  新公务员法中带有竞争性质的选任制和更为专门化的聘任制的确立,实际上使委任制的优缺点凸现出来。

  张华明:

  是的,我认为委任制给人感觉就在于其稳定性,职业风险小,不会有过于频繁的“跳槽”或“炒鱿鱼”情况的发生。

  刘辉:

  但是,公务员体系由上到下就像个金字塔,底座必须厚实,顶端必须精干,它才能站得稳。大多数委任制公务员就是这底座,而选任制要选出的就是那塔顶的“一小撮”。从所能提供的机遇或者发展性上讲,委任制显然存在不足。

  记者:

  那么在你们看来,新颁布的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委任制有什么新变化吗?

  孔俊:

  新公务员法规定三种公务员任免制度本身就是对原大一统委任制的变革。新的任免系列制度的规定,在内涵和外延上构成对原有大一统委任制的“侵蚀”,这些新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科学划分和类型化管理。我认为,公务员法在任免制度上的变化以及该法有关职务、级别的新规定释放出的信号都是一样的,即旨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体系化。

  刘辉:

  公务员法第14条按职位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第15条则按职务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这些变化仅仅代表一种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趋势,实际的效果如何有待实践检验。

  在稳定与发展之间

  记者:

  那么,如何认识委任制的价值呢?

  张华明:

  刘辉前述金字塔的比喻可以用来形容委任制的价值。我认为公权体系要发挥作用,就要做到动静相宜,动乃在其效率,静就在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委任制的目的就是要塑造这个金字塔的塔基,确保公权体系的稳定性,只有稳定才能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秩序性和常态性,这是公共权力体系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的必要性保证,所以,不论新的公务员法怎样强调选任制和聘任制,委任制作为主要任免方式的长期存在,本身都是有其价值的。

  孔俊:

  我认为委任制提供的是一种秩序,即稳定的薪资和福利保障,环环相扣且稳步前进的晋升制度安排。这是一个大多数人认为满足的状态预期。委任制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培养惰性,稳定性并不妨碍每个公务员个体能动性的发挥,稳定的工作环境和体系是公务员成长的必要条件,但也并不是其成长的限制性因素,委任制不是终身制,我想对待委任制稳定性价值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善于满足,但不能安于满足。

  刘辉:

  赞同孔俊的观点。委任制在价值内涵上可以归纳为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想想92%的公务员都可以算作委任制公务员,大部分人作了分母,只有少数人才能登上权力与责任的巅峰,从成长性上而言,委任制显然没有选任制那样明确的遴选功能,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委任制下往往缺乏发展机遇。不过我认为,委任制的这种矛盾性是从总体特征上而言的,它本身并不构成对每个公务员个体自由的现实钳制。委任制公务员生涯对一个公务员的成长是必要的,但这种制度本身并没有限制能动性的内容,限制自身的是个体自己,如果有机会在更高的领导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作用,我想我不会坐视机会溜走。

  张华明:

  委任制缺少发展性的评价是传统上对公务员采取官本位看法的结果。一个科学严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应当首先以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为己任,职位职级的高低与价值的大小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也无所谓政治机遇阙如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委任制下稳定与发展存在价值矛盾”是个伪命题。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合格的士兵

  记者:

  就你们个人而言,在新公务员法即将实施之际,如何看待自己的职业发展呢?

  张华明:

  公务员一定意义上是权力拥有者,同时也是公共服务者,而后者是公务员地位的最终归宿,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一支规模精干、业务娴熟,且富于公共精神的公务员队伍。所以能成为一名具有较强专业性、享受高福利、富有执着公共服务精神的公务员就是我的从政目标,所谓官阶职级的高低,并不是我衡量自己政治生涯成功与否的参照系。

  刘辉:

  如果要在开拓型政治家和专业精干的委任制官员间作出抉择,不存在标准的答案,因为对每个个体而言,想法与实现往往是千差万别的,它涉及的是可能与现实的问题。对于我而言,我认为拿破仑的一句话可引以自勉:“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合格的士兵”。如果面前就有座金字塔,我想我会有爬到顶端的冲动。同样,在金字塔般的公务员体系中,委任制公务员的定位与我事业的成功与否并不矛盾。

  孔俊:

  作为一名委任制公务员,我的职业目标就是稳中求进,但不能不求上进,也不能成为官迷。关键是,在工作中锻炼自己,丰富自己,无论将来从事其他工作与否,这种态度都是明智的。公务员首先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这是现代的行政理念,我们必须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手段就是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作为权力拥有者的身份是服务提供者的副身份。公务员应当分清主次轻重,我的从政理念就是服好务,用好权,充分实现自身价值,而不过于重视名利。

  采访后记

  采访结束的时候,无论是记者还是几位受访的年轻公务员都显得有些意犹未尽。的确,如此枯燥的条文背后竟能解读出这样丰富的内容,这一方面可以看出立法者用意之深远,另一方面也可以窥见公务员们在新的变化和新的形势面前已经有所准备,而且在对新法规的解读方面是用了心的。

  采访刚完毕,他们就匆匆告辞离去,原因都是太忙了。用张华明的话说:“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原还以为是那种一杯清茶,一张报纸的工作节奏,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斑可以窥全豹,这也许就是委任制公务员工作状态的一个缩影吧。

  不过,记者认为刘辉的一个看法较有启发意义,那就是不能过分高估委任制的制度功能和意义,如何对公务员队伍进行更科学的划分?如何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如何提高公务员工作的效率?确实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经验借鉴。

  什么是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公务员行使职务的一种任免制度。特点是,在公务员管理问题上管理机关权力集中,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建立一支规模精干、业务娴熟,且富于公共精神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首先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权力拥有者的身份是服务提供者的副身份。公务员应当分清主次轻重,服好务,用好权,充分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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