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乐”不乐意“达伶”难进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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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31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今年5月初,曾在沪上引起众人关注的“达伶港”停业事件,一夜间成了媒体报道的焦点,“达伶港”的4家餐饮店能否起死回生?近日,有媒体披露“达伶港”虹桥店重新开张,但记者从本市静安区法院得到消息,“达伶港”难回静安百乐门继续经营。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租赁合同解除,“达伶港”必须支付百乐门大酒店电费、水费、管理费等费用及逾期利息近百万元。
1999年6月25日,上海百乐门大酒店与“达伶港”法定代表人尤辰及赵某、严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正本)》一份。在合同履行期间,从2003年8月起“达伶港”开始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至2004年5月底累计拖欠的费用达百万余元。 同年6月14日,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达伶港”欠款偿还约定书,约定从7月份起分段每月偿还欠款,但“达伶港”逾期未还引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达伶港”应支付欠款。该判决生效后,“达伶港”经营状况继续不佳,旧账未还,又新生出近百万元的欠款。 今年5月19日,上海百乐门大酒店再次起诉“达伶港”,称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正本)》的约定,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天的,视为“达伶港”自动退租,百乐门大酒店有权收回房屋。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由“达伶港”支付近百万元的拖欠款项。 经法院合法传唤,想继续开业的“达伶港”,竟无人到法院应诉出庭。法院认为“达伶港”自2003年8月15日起,因经营状况不佳,就开始拖欠百乐门大酒店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百乐门大酒店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正常,遂作出一审判决。作者:焦晓虹通讯员 李鸿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