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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全国首部农民工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4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9月15日消息 (记者 刘湛 实习记者 赵映) 昨日,重庆市出台全国首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今后,重庆农民工的城市生活将更加和谐。

  务工扶持

  《办法》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法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务工技能、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培训。

  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应经用人单位进行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政府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补贴。

  解读:这是政府首次明文规定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目前,重庆市各劳务市场的农民工大多技术单一、文化水平较低,培训可加大其求职筹码。通过一系列培训,农民工可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并从中进一步适应城市生活。

  权益保护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属于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解读:社会保障缺失是困扰进城务工人员的经常性问题。以往,出于利益因素,用人单位大多不为农民办理工伤等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雇主就会百般推卸责任。今后,凡进城务工人员均可享受与城市人同样的待遇。但此条的关键在于执行,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

  管理服务

  《办法》规定:农民工务工暂住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学,指定的学校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其他费用。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就读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减免部分杂费。

  学校应当引导和教育师生尊重农民工子女,对歧视农民工子女的,要及时批评教育或处理。

  解读:农民工到外地打工,最牵挂的就是孩子的教育问题。有一个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就等于稳住了一对在城市务工夫妇的“军心”,他们会将重庆当成自己的家,尽心为

城市建设和发展出力。此外,城市的教育压力较大,各地乡镇也应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的孩子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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