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犯受贿罪一审被判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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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0:0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新华网甘肃频道 9月13日上午11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涉嫌受贿一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功能审判厅公开宣判,杨在溪犯受贿罪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杨在溪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当日上午10时50分,杨在溪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押解至该院多功能审判厅,静静地等候法院开庭。上午11时许,法院准时开庭。在整个宣判过程中,杨在溪显得极其平静。记者注意到,与上次开庭的热闹场面截然相反,整个法庭宣判的过程中,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为数不多的媒体记者外,几乎没有旁听群众。当天的宣判中,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在溪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51万元,美元5.4万元、港币5万元及金条12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其恶劣,杨在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在溪在被纪委“双规”期间能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及退赃积极等酌情从轻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在溪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38.5万元,赃物劳力士手表一块及114573.32元的存折一个依法没收。(记者张永生) 庭审目击 法庭认定八笔“黑账” 第一笔受贿账 2002年下半年,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在亚欧酒店宴请杨在溪,其间,田某请求杨协调解决草场街拆迁住户的垫资款和雁滩教师花园西段605号规划路建设问题,送给杨5万元。2003年六七月,在杨的办公室,田某又送给杨20万元。 第二笔受贿账 2002年5月,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宴请杨在溪,送给其6万元,向杨在溪提出支持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后在杨的办公室,该董事长又送给杨10万元,请杨协调减少某小区人防配套建设面积费。 第三笔受贿账 2004年春节前,兰州市某公司经理梁某到杨在溪办公室,请杨将351-1号规划路列入2004年兰州市城市建设道路拓建计划,并送给杨2万元。对此,杨在溪认为属于朋友之间的馈赠。法庭审查认为,梁的工程开发始于2003年10月,杨、梁的供、证送钱的时间是2004年春节,并且二人一致称:请杨在溪协调道路修建中出现的问题,并非属朋友之间的馈赠。 第四笔受贿账 杨在溪受兰州某实业公司经理杨某请托,协调解决西北师范大学桃海学生公寓东侧582号规划路北段200米左右的道路建设问题。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杨在溪分5次收受杨某5万港元和2000美元。 第五笔受贿账 2000年5月23日,兰州公交总公司某分公司经理查某,因办理中巴车报废更新挂牌一事,需要杨在溪帮忙,送给杨30万元。2004年春节前,又送给杨2000美元。 第六笔受贿账 2001年年初,甘肃某房地产集团董事长在兰州飞天酒店宴请杨在溪,请杨协调一规划路东拓修建事宜,先后送给杨3万元。 第七笔受贿账 2003年下半年,兰州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某约请杨在溪,杨接受该公司向兰州市某银行贷款的请托,并收受5万元。 第八笔受贿账 杨在溪受兰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请托,为其协调解决某市场拆迁补偿问题。2000年至2004年5月,杨在溪共收受该董事长70万元、5万美元、12根金条。对于上述各项指控,杨在溪曾经在庭审时反应激烈,认为与事实不符,杨在溪的辩护人也认为金条来源不清、下落不明、数量不确定。经法庭审理认为,指控杨在溪有一天收到贾某32万元、1万美元的犯罪事实只有贾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而12根金条虽然来源不清、下落不明,但杨在溪的供述和贾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认定。(记者张永生) 案件回放, 杨在溪案备忘录 2004年11月26日,兰州市原副市长杨在溪涉嫌受贿一案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12月31日其被逮捕。2005年2月28日,省检察院指定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5月18日上午9时,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9月13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