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交通局原局长徐云生受贿32万获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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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0: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9月14日,滁州市中级法院对滁州市交通局原局长、交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云生受贿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云生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在案赃款32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徐云生,男,1945年5月10日出生,滁州市交通局原局长、市交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3年至2004年,徐云生为来安县二建公司吕某某承揽工程,先后13次收受吕某某11.5万元;2004年,徐云生答应为浙江绿海公司张某某承揽外环路加宽及绿化工程帮忙,先后2次收受张某某6万元(后张某某因故未能承揽此工程);2003年,浙江东阳市个体户李某以中铁四局名义投标滁州市西环路,为得到徐云生的帮忙,先后送给徐7万元;从2003年至2004年,徐云生给中铁十一局滁州分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四次收受夏某某4万元;2004年,徐云生两次收受滁州市路桥工程处程某某为搞好关系所送钱款3.5万元,以上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云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徐云生主动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冯春 马正山 记者石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