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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0月1日起将消除台港澳人员就业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4:1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 10月1日起,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人员来河南就业,将执行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再受行业的限制,享受到与内地居民一样的待遇.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台、港、澳人员来豫就业条件

  据了解,按照《规定》,来河南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主要有三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河南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河南,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我省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河南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再受行业限制

  “目前,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共有85名。以往,为了保证内地就业者的就业,减少竞争压力,台、港、澳人员只能在一些技术行业就业或者投资,限制他们从事一些制造、家政等普通服务性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处长李甄说。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大大放宽了台、港、澳人员来豫就业的条件,不再受职业(工种)的限制,取消了聘雇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必须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的规定,扩大了就业空间;取消了“具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原规定,使得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人员,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可直接在河南就业;简化了在豫就业手续,将就业审批权限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下放到省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等。

  同时,新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为被聘雇台港澳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规定,首次对来大陆就业的台湾人员给予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新《规定》将有利于台港澳人员来豫就业,也有利于河南在台港澳地区招商引资。”李甄说。

  不办就业证要处罚

  此外,台、港、澳人员来河南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河南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如果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且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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