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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判决能否给学术批评设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9:5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最近,由著名学者发起、400多名学者签名批评法院判决、呼吁“维护学术尊严”的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活动起源于今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的一个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因举报并公开批评天津市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论文自选集《求是集》涉嫌剽窃他人论文13篇而被沈履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即沈履伟)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完成……被告(即天津市语言学会)在撰写文章前,没有向董志广进行核实、了解,认定原告‘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此外,
被告撰写的批评文章,言词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被告的文章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赔偿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天津市语言学会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掀起如此轩然大波,这或许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没有想到的……

  杨玉圣:司法对学术的介入应慎之又慎

  关于沈履伟案,马庆株、谭汝为、石锋、施向东、马秋武、黄安年、李世洞等学者已经撰文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在7月16日的“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上,与会的专家学者也广泛交换了意见。著名学者贺卫方、王逸舟、邓正来、伍铁平、黄安年、蒋寅、李醒民、任东来、郑永流、龙卫球、左少兴、李国英等40多人在《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的呼吁书上郑重签名。这之后,又陆续有海内外各学科的专家学者400人在《公开信》上签名。

  《公开信》呼吁说:天津市语言学会为了维护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仗义执言,敢于批评沈履伟的学术剽窃行为,坚决反对沈履伟的学术不端行为,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理应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公开信》指出:“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是关涉中国学术进步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中国学者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我们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我们呼吁,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术尊严和社会正义;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

  这个荒诞的案子,实在是发人深省。正如刘坤太教授所指出的:“面对事态如此不正常的发展状况,任何一个还有良心的中华学人,都不应该再沉默下去了!仅仅洁身自好,坐视邪恶势力横行,我们何时才能等来学术界的万里晴空!……今天我们坐视竖子成名,明天我们必然要为中华学术痛心!”像这么多学者公开签名支持天津市语言学会的情况,除了十多年前伍铁平教授因为《学术界不存在骗子吗》一文被人起诉,因而曾有数百学者签名支持外,近年似乎还没有过。无论如何,《公开信》代表了学术界抵拒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呼声,这是扶正祛邪的正义之声、希望之声。不管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如何,有了这封《公开信》以及众多海内外学者的签名支持,在学术和道义法庭上,我觉得沈履伟案业已盖棺论定。

  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有哪些反思呢?

  第一,学者应严以律己,坚守学术伦理。如果出现了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像沈履伟这样的作为,只会适得其反。

  第二,对于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司法的介入应慎之又慎,尤其不能枉判;否则,既损害了学术尊严,也败坏了司法声威。

  第三,为了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尊严,现在已经到了必须高度关注和维护学术生态的时候了,因为我们每一个学者都是这个学术共同体的一员,我们都无可规避地生存在这一学术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应身体力行,既独善其身,又兼善天下;既妙手著文章,又铁肩担道义。天津市语言学会实际上已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范例。

  (作者系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黄辉:法律人不该参与《公开信》

  必须声明一点,我与此案无任何利害关系,只是在几千公里以外的地方看到这么一件事,按捺不住,对《公开信》上法律人的“郑重签名”作如下思考。

  1.《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在鼓励司法独立,还是在干预司法审判?

  记得学习法律时,一直反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干预,强调独立司法审判的重要性。每一个法律人也知道司法审判的独立是法治道路上的必经之路。那么,这些在《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学大腕们想做什么?是要利用自己在法学界的威望来影响该案的二审?让那些名望可能不如他们的二审法官们迫于压力服从法学界权威的意志?如果真是这样,这些法学权威们与那些干预司法审判工作的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之间有什么不同?只不过前者是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后者是利用学术权威来干预。如果说前者只是政府行为或领导行为“悄悄地”干预的话,后者则是利用舆论的力量大张旗鼓地干预。

  2.《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否在为个案“可能的”实体道德正义而不惜牺牲法治的基础?

  法院判决所能伸张的正义只能是法律标准上的正义,必须按照法律规则来评判其正义。我不了解沈履伟是否真的“剽窃”了,只是觉得如果要从法律上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一个前提就是要拿出沈履伟本人法律意义上“剽窃”的证据和事实。否则,凭什么让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虽然,天津市语言学会认为自己打击学术上不良习气的做法没有错,但从一审期间法院获得的证据来看,并没有支持认定沈履伟“剽窃”他人作品的充分事实。《公开信》的呼吁或舆论声援,只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言论自由,并不代表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如果二审法院不是因为获得法律标准下新的事实作出改判,而是因为《公开信》的呼吁而改判,那么即使在个案上“可能”实现实体上的道德上的正义,但却严重地背离法律程序的要求,背离法律的正义。

  3.《公开信》上“郑重签名”的法律人是以法律为信仰还是以法律为工具?

  我无法接受法律人在《公开信》上的行为是基于一种理念,如果法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而希望法院的判决有利于“弘扬学术正义、维护学术尊严”的天津市语言学会,应该理性地去帮助一审的被告寻找原告在法律意义上“剽窃”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就需要用事实去驳倒一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

  一直以为,法律人应该以法律为信仰而不是以法律为工具。如果法律是一种信仰,它应该要贯彻到全部的法律专业活动中。如果法律仅是一种工具,则工具只有在需要时或对使用者有利时才会被加以利用,否则便可以换一种工具或弃之于一隅。在本案中,案件已进入到二审阶段,为什么法律人要用非法律的途径去破坏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司法独立制度呢?

  笔者突然想起辛普森案件,这在国内被法学界人士津津乐道的一个案例。忽然想知道,美国的法学家们是否也曾以《公开信》或“舆论呼吁”的方式来全民动员,“强烈要求法院伸张正义”,强烈要求“法院应尊重事实”?美国的法学家们是否为了表明自己没有泯灭的正义之心而要求法院更改那份“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

  (作者系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泽:学术批评侵权应适用公正评论抗辩

  本案提供了一个警示:法官在对某一个行业和领域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必须尊重相应行业和领域的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规律。

  通过媒介传播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分为事实和评论(即对特定事实发表的意见)两类。在本案中,虽然法院主要是以天津市语言学会的《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下称《剽窃问题》)一文“内容失实”为由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的,但从具体案情来看,本案涉及的实际上并不是“事实”是否真实的问题,而是对涉诉的文章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问题,也即天津市语言学会对涉诉文章系剽窃的认定是否准确的问题,是一个评论问题。

  对评论的评价标准是公正的。在西方媒介法理论上,针对评论侵权的指控,一般都可以适用“公正评论”或者“诚实评论”抗辩,只要评论是公正或者诚实的,评论者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而构成“公正评论”或者“诚实评论”的条件是:1.评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2.有可靠的事实来源;3.立场应当公允;4.没有恶意。由于评论本身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不同的人认识可能完全不同,对同一个事物,人们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是完全正常的。因此,对于评论,即使评论者的观点是偏激的、片面的,不为一般人接受的,也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观念,在我国也已被人们普遍接受。而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有关消费者批评生产者、经营者的规定就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公正评论不构成侵权的精神。

  天津市语言学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沈履伟剽窃的行为,以公开信的形式在学术批评网予以披露,从纯洁学术环境,反对学术腐败的意义上讲,应该说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沈履伟公开出版的《求是集》中的13篇文章确实为他人之前署名发表过的文章,因而,天津市语言学会对沈履伟剽窃的认定,也是有事实根据的。对于这些他人署名发表多年,沈将他人名字去掉而署上自己名字再次予以发表,一般人都会认为是剽窃,因而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和谴责沈剽窃,立场应当说是公正的。而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天津市语言学会不可能与一本书的作者有什么恩怨,不可能出于恶意损毁沈的名誉。显而易见,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的批评沈履伟剽窃的《公开信》,属于公正的评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法院认定《剽窃问题》一文“内容失实”,显然是误会了作为评论根据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作为评论根据的“事实”,包括媒体公开报道的“事实”,也包括评论者耳闻目睹的“事实”,甚至民间流传的“事实”,等等。这些“事实”都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媒体报道的可能是虚假新闻,耳闻目睹的可能只是现象性“事实”,这种现象性“事实”可能是假象。但即使评论者据以评论的“事实”在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只要评论者进行评论时并不明知,其所作评论仍不失为公正评论。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涉诉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是沈在诉讼中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的,而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的批评沈剽窃的公开信时面对的事实是沈将他人署名发表多年的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予以公开出版,并不知道相关文章是否是沈与他人合作,批评其剽窃当属公正评论。而且,从普遍接受的学术规范来看,即使是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将合作者的名字去掉而署上自己的名字予以发表,将共同成果据为己有,称之为剽窃也并不为过。

  天津市语言学会作为一个学术团体,其以组织的名义发表的批评和谴责沈履伟剽窃的《公开信》,对沈行为性质的认定,无疑是基于一定的学术标准而作出的。众多学者之所以对法院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难以接受,并以《公开信》的形式予以批评,正反映了法院对沈履伟行为的法律评价,与学术界对沈行为的学术评价的背离。

  每一个行业和领域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规律。法律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理应包容存在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在利用法律对某一个行业和领域的行为进行评价时,必须尊重相应行业的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规律。否则,就可能损害一个行业的发展,最终阻碍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是失败的,其失败的原因在于对学术界的行为规范及其运行规律缺乏应有的了解和尊重。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法教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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