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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者为何从轻发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0:51 温州都市报

  潘贤群

  本报讯3名速递公司职员窃取了一个快件包裹,没想到里面全是金银首饰(事后鉴定价值40多万元),两天后他们又将这批金银首饰还给公司。日前,鹿城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3人两年至两年半的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盗窃金额8万元起,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案中,法院为何从轻发落?

  今年4月初,广州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原员工易洪亮提议并与同事黎代红、常杰预谋盗取由该公司派送的温州金万年珠宝有限公司的快件。同年4月12日下午,黎代红、常杰趁人不备,将这一快件偷走。

  事后,他们发现快件里面竟然有502件金银首饰,他们害怕会惹上大麻烦。两天后,把这批金银首饰装到一个KT猫靠垫内,再到一家鲜花店订了一束鲜花,同时让该店把这个靠垫一并送还给顺丰速递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这3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认定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当。

  法院的理由是3名被告人事先无从知晓所盗快件的具体内容与价值。在快件包装上标注托寄物价值只有300元,而速递公司也规定托寄物的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因此3名被告人误以为快件里只是一些小财物。从事后被告人的表现来看,其主观上也不具有想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对所盗窃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超出其盗窃故意。盗窃数额应当按照其实施盗窃时所能认识到的价值,也就是说当时他们认为快件里的物品价值最多不超过5000元,即认定共同盗窃价值应为5000元。根据这一认定的盗窃金额,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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