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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中心告上海书店销售盗版教材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9月16日消息 (记者 杨静 通讯员 梁宗) 上海先行考试书店因销售盗版自学考试教材被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推上法庭被告席。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先行考试书店被判赔偿教育部考试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考试中心诉称,原告对《国际商法》等12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享有著作权。先行书店大量销售盗版教材,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原告极大的经济
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先行书店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先行书店辩白,他们是从正规渠道,以合理价格购进的教材,均具有合法来源,作为销售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至2000年6月期间,原告与《国际商法》等12种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的主编签订委托合同,约定这12种教材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根据原告签订的《出版许可使用合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和线装书局分别出版发行了这12种教材。2002年11月至2003年11月间,先行书店先后从多家图书商购进盗版的原告教材进行销售。2004年4月,经原告举报,上海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先行书店所销售的教材予以查封。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该店销售的12种教材均为盗版,系非法出版物。为此,上海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先行书店作出没收盗版教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国际商法》等12种教材的主编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原告取得了这些教材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这些教材。而先行书店在购货环节中,由于对部分无经营资质的销售商疏于审查而购进盗版教材,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对此,先行书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先行书店销售的部分盗版教材是通过合法渠道从一些正规商家购进的,由于进价合理,盗版教材在印刷质量等方面与正版教材不存在显著差异,难以识别,况且,先行书店也已尽到了提供合法来源的法定举证责任,对销售这些盗版教材的行为,先行书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先行书店库存的盗版教材已被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没收,原告要求先行书店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由于先行书店销售盗版教材所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均属于财产权,同时考虑到先行书店的侵权情节,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先行书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先行书店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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