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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房产未“大确权”也能办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5: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已提交市人大

  本报讯记者赵燕华、实习生苏镁怡报道:开发商未办“大确权”,市民就无法自办房产证?记者昨日获悉,去年年底由房管部门公示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草案)》经修改后已提交市人大,一旦草案获得通过,“大确权”与否将再也难成市民办证的障碍。

  草案最大的亮点是:“新建的商品房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和权利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地产企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可以单方申请办理。”业界人士指出,这一法规将不但能够有效解决市民自办房产证受制于“大确权”的问题,而且还防止了发展商借办证为名“打时间差”搞重复抵押贷款。

  按现行规定,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确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俗称“小确权”),领取房地产权证。但由于购房者不能自行办证,一旦开发商不愿意交齐税款,购房者则难以拿到房产证。

  而《办法(草案)》规定,新建商品房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房地产企业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可并处1000至10000元罚款。房地产企业未申请初始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企业在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或者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处以10000元罚款,但因买方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企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现行的办证手续相比,《办法(草案)》规定的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明显减少。

  在办理房产证初始登记的过程中,目前需要的材料达30多种,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只需提交六种资料,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房屋门牌证明。

  在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中,按现行规定需提交17类资料,而《办法(草案)》规定只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房地产测绘附图、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等六种资料。

  从即日起,《办法(草案)》在网上(http://www.rd.gz.cn)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于本月25日前将意见寄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办公室,或发送电子邮件(daixx@rd.gz.cn)。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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