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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村自行制定办法婚嫁女失集体成员资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5:53 宁夏日报

  因婚嫁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以户口迁走为由,认定婚嫁女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能享有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拒绝分配给她45平方米营业房。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村集体在判决生效15日内,分配给婚嫁女刘某一套45平方米的营业房。

  婚嫁女打官司讨要资格

  刘某系银川市原郊区红花乡友爱村人。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他家6口人分得8.1亩土地。1993年,友爱村成立了一集体所有制公司。

  1994年,因土地被征,友爱村根据相关规定,将刘某等48名未婚村民的户口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并在银川市公安局胜利街派出所作了登记。1999年6月,刘某因婚嫁将户口迁至其夫户口所在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派出所。

  2001年,友爱村集体所有制公司与其他

开发商合作,开发建设了“商住一体”的“江南水乡-景园”小区。同时决定在2002年,对109国道西侧旧庄点实施整体拆迁,将拆迁居民安置在“江南水乡-景园”小区。

  2002年,友爱村集体所有制公司,根据民主议事表决程序,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因婚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人口”不享受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享有各种权益和承担各种义务与责任。根据此办法,村集体作出成员资格认定后,对1981年取得承包土地的人口,每人分配了一套45平方米的营业房。失去集体成员资格的刘某,自然营业房。由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2004年年底,刘某将村集体所有制公司,告到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要求村集体给她分配45平方米的营业房。2005年6月,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村集体公司不服,上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两级法院认定侵犯了财产权

  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981年,刘某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分配到了土地,直到土地被征用后,才被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不是刘某为享有城市人口待遇自行将户转出。因此,村集体不能因婚嫁将户口迁至其夫户口所在地,就剥夺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既侵犯了刘某自由迁户的权利,又侵犯了其相应的财产权。再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故两级法院均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给刘某分配45平方米的营业房,显然是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另外,庭审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辩称,他们之所以认定刘某没有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作出的。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力的内容。而友爱村村集体制定的该办法中,任何侵犯刘某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本报记者贾红霞)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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