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城管人员须清理 提高用文明执法改变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6:0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屈锡华(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原常务副院长、教授):城管人员在执法时打人,这肯定是不对的,并且是违法的。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一些阻碍,作为执法者必须要耐心细致做工作,一定要依法执法。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情况表明,某些城管在遇到上级检查时,就对辖区进行突击检查,而平时在规范市容市貌等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所以在突击检查时,就会出现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现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中,年轻人相对较多,在人员素质上参差不齐,往往在执法遇到一些阻碍时,这些城管人员容易冲动,就激化了与
被执法者的矛盾,从而发生冲突。这种矛盾激化的后果,不仅只是城市管理的一个矛盾冲突,甚至很容易引发一些群体事件。

  我认为,城市管理是一种常态,不能搞那种诸如应付上级检查的突击行动。应该把城市管理深入到社区,让市民自觉养成维护城市形象的习惯,避免那种突击检查时,与被执法者出现冲突。

  王雪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依法行政又是开展城管执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建立统一的城管法律体系显得特别重要。相关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现行的法规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草案已经初步形成。这部法律的出台相信能有助于解决行政强制种类繁多,行政强制公正性的保障,行政决定执行难以及执法队伍“滥”的相关问题。

  王春生(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国并无统一的标准规定。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所以城管执法在法律依据上就不是很充分。“在程序上,只有一部《行政处罚法》可以勉强和城管执法拉上关系;而在实体上,目前城管的执法依据多为省市两级的市容管理条例。成都市依据的就是《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事实上城管部门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仅仅限于警告和罚款。现在城管队伍中的素质可以说是参差不齐的,许多人员都是临时招募的社会闲散人员,所以必须加强对执法人员准入的管理,也应该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和培训提高。城管人员应该加强和老百姓的沟通和交流,以自己的行动改变在市民心中的形象。

  早报实习记者李黎

  大众声音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列出一万条“充足”的理由来为他们的管理行为辩解,老百姓只要一条理由就能驳倒你———生存权永远大于城市形象权。如果老百姓们的占道摆摊是为了基本的生存,那么就算影响了城市形象也是这个城市应该付出的代价,除非能给他们一条另外的更好的生路。

  IP地址:221.216.108.*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