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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点评商家“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2: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昨天,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池州市、淮北市、阜阳市、六安市、淮南市五市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反映集中的商场不平等规定,进行联合点评。

  条款一 售出商品概不退货

  [案例]合肥的李先生,反映端午节前他在某香烟柜台,购买了四条香烟,回去后打
开发现发霉,随即到商场要求退换。但营业员指着柜台上“售出商品概不退换”的说明说,除非当场发现问题,否则不予退换。点评:在商场内购买烟、酒、食品、化妆品、内衣等物品,不予退换这似乎已成为一个行业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合法。首先,店堂告示只是单方要约,不构成约束力;其次,既然是普通产品,就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国家三包的规定;第三,表面上这是一个免责条款,但《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是对人身造成伤害时,二是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时,均不能免责。《消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商场在不分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规定,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条款二特价商品、赠品不三包

  [案例]2005年8月,合肥市一消费者在某商场购买一件服装,付款后发现发票上写着特(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点评:《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和处理品,商场有责任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因何而来,到底是商品本身存在瑕疵还是商场促销的需要,如果商场不履行告知义务,就不能免除应承担的责任。另外,《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为促销赠送或奖励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更换、修理等民事责任”。

  条款三购物存车被盗 商家不赔

  [案例]合肥市一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将飞度车停在由超市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内,购物后发现车的后备箱锁被撬。消费者随即找到超市保卫科,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保卫人员看了现场后承认车是在停车场被撬的,但超市负责人却不同意赔偿。点评:依据《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与商场形成消费服务关系,保管好停车场内的车辆是商场履行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车辆丢失或有所损伤均是由于经营者未很好的履行保管义务所致,因此虽然停车场是免费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失仍负有责任。

  条款四存包柜失物 商家不担责

  [案例]淮北市某消费者在超市寄存物品时,遇到所存物品失窃的问题。超市拒不赔偿,原因是因为超市在《存包须知》是明确标明“寄物柜是服务性质,商场不负保管失窃责任”。点评:商场要消费者存包,带有强制性,它是商场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消费者存了包,拿到了存包凭据,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商场负有保管的责任。·胡茵孙昊·(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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