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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要求政府官员9月22日前从煤矿撤出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4: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石家庄9月16日电(记者许海涛)近日,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五部门联合制定政策,要求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今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否则就地免职。 

    根据河北省《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河北省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
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并附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实施意见》指出,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出投资,并如实报告、登记的,属知错就改行为,不予追究;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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