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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解决大中专毕业生持迁移证未落户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8:05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随着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政策的实施,相当一部分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不明确或其他原因,长期持迁移证件不落户口,影响了国家的人口管理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日前决定,自本月2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集中解决持迁移证件未落户口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问题。

  全部符合以下条件人员的可列入解决范围:1、被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的省内外全日
制大中专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2、入学迁移户口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常住人口;3、持由被录取学校的毕业证,以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4、在拟落户地具备落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在拟落户地具备落户条件,可予批准落户:⑴持证人申请落户地系原户口迁出地(以派出所迁移证存根为依据。如迁出地址有变动,但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视现住地为原户口迁出地)。⑵持证人符合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条件,申请落户地系工作单位所在地。⑶持证人入学迁移户口后,原家庭住址发生变动且户口迁出本县市区,现申请落户地系父母户口所在地。⑷持证人父母现均已死亡,申请人申请落户地系其祖父母户口所在地。⑸持证人祖父母、父母现均已死亡,持证人申请落户地系其同胞兄妹户口所在地。⑹其他特殊情况。

  关于受理申请的事宜,由持证人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证》、落户家庭居民户口簿、本人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上交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落户地为第4款规定⑵⑶⑷⑸⑹种情况的,还应上交相关证明。公安派出所经当场审查确认无误后,留取书面申请、毕业证复印件、《迁移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形成案卷做好审核准备。(刘宁李志娟)责任编辑:孙玲姿(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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