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清理纠正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35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剡文鑫 通讯员张磊)9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经委和宁夏煤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做出安排。
《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不管是以本人还是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都必须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将撤出资金的证明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清理纠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参加的清理纠正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