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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姗拉娜”状告“美姗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4:13 深圳晚报

  珠海“姗拉娜”状告“美姗姗”

  面对侵权指控,被告称产品上“姗拉娜”字样指台湾姗拉娜,并非珠海姗拉娜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上出现了“姗拉娜”等字样,结果被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再次开
庭审理,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92.95万元。法庭在审理后宣布择期宣判。

  均与台湾姗拉娜有渊源

  记者了解到,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深圳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都与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存在一定渊源关系。

  据珠海姗拉娜的资料显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2年由三个投资方共同投资兴建,其中一方为台湾投资方。而据美姗姗的网页资料显示,台湾投资方就是台湾姗拉娜,后来台湾公司从珠海姗拉娜撤资,并转让出商标“姗拉娜”。2000年,台湾姗拉娜与深圳美姗姗公司展开合作,由台湾姗拉娜提供原料、技术、配方与广告支持,由深圳美姗姗来生产“美姗姗”产品。

  “美姗姗”产品出来后,包装上出现“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珠海姗拉娜认为“美姗姗”产品上出现“姗拉娜”字样侵犯了己方的权益,混淆了消费者认识,并据此发起诉讼。

  美姗姗是否侵权?

  昨天庭审时,美姗姗方面认为标注“台湾姗拉娜”等字样得到台湾姗拉娜公司的合法授权,并不对珠海姗拉娜构成侵权。美姗姗的辩护律师称,美姗姗的产品都清晰标明了“美姗姗”的商标,并没有使用“姗拉娜”的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其标注使用的是“台湾姗拉娜”,并不是“珠海姗拉娜”,“姗拉娜”并不是企业名称,它只有加上地域名称后才构成企业名称,因此称美姗姗也没有侵犯企业名称权。

  珠海姗拉娜方面则认为美姗姗产品上出现“姗拉娜”字样明显侵犯了己方权益,是不正当竞争,“姗拉娜”产品已有良好的口碑和固定的消费群体,美姗姗产品上出现“姗拉娜”字样将会混淆消费者的视听。珠海姗拉娜请求法院判令美姗姗将“台湾姗拉娜”字样从其产品包装上去除,回收所有印有该文字的商品,不得在包装、广告、宣传上使用该字样,同时在销售点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且赔偿经济损失92.95万元。

  加工公司已被判侵权

  据悉,此前珠海姗拉娜还以同样的理由,将美姗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深圳市银马美容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年6月30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银马公司侵犯了珠海姗拉娜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同时认为其未对珠海姗拉娜公司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法院一审判决银马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姗拉娜”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回收所有印有“姗拉娜”字样的商品包装并销毁,驳回了珠海姗拉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这一案件已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本报记者袁江斌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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