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涉嫌参股砂厂?(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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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07:28 华商网-华商报 | |||||||||||
仲裁期间涉案砂厂被注销 今年1月12日,本报以《开庭迟到民工索赔遭遇撤诉》为题,报道了徐登奎在石泉县一砂厂打工期间身患“矽肺”,在状告砂厂时,因开庭迟到5分钟案件被裁决撤诉一事。徐登奎的姐姐徐登芳说:“在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弟弟的案件被重新立案。” 然而,今年6月法庭审理结束后,徐登奎的家属被法院告知:因为被告———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已经被工商部门注销,诉讼主体不合法,要求原告撤诉。 徐登奎的委托代理人郑景山说:经查询得知,涉案砂厂在2004年8月17日被县工商局注销。此时,案件正在劳动仲裁阶段,涉案砂厂被注销明显是一种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县法院院长邬一波表示,涉案企业被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这无疑为工伤索赔立案造成了障碍。 “股东协议书”牵出政府官员 案件两次遭遇撤诉后,徐登奎的委托代理人在石泉县工商局查阅涉案砂厂的注册资料时,发现该厂提交的一份“股东协议书”,这让他们喜出望外。 该协议载明:依照经本协议书签名人员共同讨论确定的《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章程》签订本协议:每股1万元人民币;每股东都是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协议下面,共有10位股东签名,时间是1996年11月5日。 依据“股东协议书”上的签名,今年6月8日徐登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石英砂厂10名股东共同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在10名股东中,除砂厂法人代表阮某外,最显眼的就是时为国家干部身份的股东段某(原砂厂董事长,时任柳城区副区长,现任县水电局局长)和股东姜某(原砂厂副厂长,时任柳城区干部,现停薪留职)。 当事官员否认股东身份 然而,法院第三次立案后,庭审中被告阮某、段某等4人否认是石英砂厂的合伙人,并称砂厂登记注册时,提交工商部门的股东名册及股东协议等资料是编造的。 涉案砂厂股东协议书签订人之一、现任石泉县水电局局长的段某表示,他不是股东,对入股砂厂一事也不知情。段某说,他任柳城区副区长时,主管乡镇企业,同时兼任柳城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矿产开发公司与县木器厂联营办砂厂后,他出任董事长,柳城区干部姜某任副厂长。阮某等人为省费用就注册了私营企业。 段某表示,他被告上法庭后,阮某才告诉他编造股东协议一事。股东协议书他没有见到,也没有签名。如果法院认定他是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他将向法院状告阮某。 农民工家属不满判决已上诉 法院查明,1996年12月17日,石泉县长健祥源石英砂厂向县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同时提交了股东协议书、章程及股东名册。工商部门为其办理了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性质为私营。2004年8月17日,工商部门经砂厂阮某申请注销该企业,“注销通知”载明“其债权债务由原砂厂负责人阮某清偿”。 9月6日,石泉县法院一审判令:阮某赔偿徐登奎各项经济损失及伤残津贴。对法院一审判决,徐登奎及家人表示不服。为此,9月8日他们向安康市中院提起上诉。 对状告砂厂一案中难以理解的遭遇,徐登芳质问:“他们为什么要在案件办理中注销砂厂,为什么让阮某一人清偿债务?这其中是否有人在人为制造障碍,从而使其他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本报记者 陈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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