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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政府将向市民公开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07:33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关凤祥) 包括自然灾害等在内的突发公共事件不许遮遮掩掩,其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将不再作为保密事项,须向市民公开。

  日前,沈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保证市民知情权,过去许多被认为“神秘”的事项都被列入政务公开之列。

  突发公共事件不再保密

  一般情况,“突发公共事件”被分为四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在此之前,突发公共事件多为保密事项,市民对这类事情的了解,有不少都是从“小道消息”获取的,这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除了向市民公开突发公共事件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市及区、县(市)城乡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都要公开。

  非保密文件年底前全公开

  《实施意见》要求,2005年以前发布的无密级各类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于2005年底前全部公开。2005年后新出台、变更、撤销、终止的各类应公开政务信息也将及时公开。

  除此之外,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医院、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的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等情况也将对外公开。

  市民将有更多“发言权”

  《实施意见》强调了市民在政务公开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在政务公开的形式上,市民将有更多的机会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在政务公开的工作的监督体系上,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农村(社区)居民等人都将走进各级政务公开监督队伍。

  政务公开将与行风评议结合

  按照要求,政务公开将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结合起来,并把评议结果与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以此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体系。

  沈阳市还将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凡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短评

  沈阳将告别“小道消息时代”

  除了小情,还有大事,政府决定将市民关注的事情公之于众,这从一个侧面顺应了民意的走向,体现了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

  市民渴望了解政府行为的主观愿望是迫切的。在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中,相关各方采取了哪些措施,对于事件的控制起了多大的实际作用,哪些环节尚存在不足,今后如何纠正,由谁来监督这种纠错行为的履行……

  这些都是市民积极想知道的,决不是在事后,相关部门给出几组数字、几个决定,市民就能“解渴”的。公开必须是及时的负责任的政府姿态。

  突发公共事件的公开可以平息不确定的街谈巷议,避免不必要的猜想恐慌,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刘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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