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市原经贸局长受贿53万获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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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0:26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诸暨9月17日电 (朱检) 浙江省诸暨市法院近日对赵利明受贿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受贿53万余元的赵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赵利明,原系诸暨市经济贸易局局长。法院认定,1998年至2004年间,赵利明利用职务之便,在下属企业转制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53.8万元。
1998年至2003年6年间,诸暨市新旦制衣厂厂长郭某(兼任市防腐管道厂厂长)为了感谢赵利明在诸暨市防腐管道厂和新旦制衣厂转制过程中的关照和帮忙,在每一年年底都去赵利明家拜年,共送上现金15.8万元。 2001年7月至2004年上半年,为了在转制过程中得到赵利明的帮忙和关照,原诸暨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下属的几个企业负责人纷纷向赵行贿:二轻供销公司经理王某两次分别送了5万元,二轻供销公司副经理施某送上现金1万元;诸暨市汽拖配件厂厂长郑某自2002年开始连续三年去赵家“拜年”送了合计5万元;诸暨市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某先后三次送给赵现金共计2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