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企业隐瞒不报安全事故最高可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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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7:1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熊焱) 一旦发生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以及涉及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等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昨天市旅游局对本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餐馆等旅游经营企业,发布《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重申旅游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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