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永春牛姆林一审判赔近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7:39 海峡都市报

  新闻索引

  今年5月5日,厦门游客张渊带着妻女随团自驾游到牛姆林旅游时,牛姆林景区内主干道上一棵200年的参天老树马尾松突然倒下,大树砸中了包括张渊在内的4名游客,而张渊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景区现场没有一名专业医生和护士可以对伤者进行抢救,只能等20多公里以外的医护人员赶来。

  事发后由于赔偿纠纷,受害者家属将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姆林”)和厦门康健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并索赔近56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其他费用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牛姆林承担90%赔偿责任,赔偿495464.22元(其中精神抚慰金7.2万元);厦门康健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55051.58元(其中精神抚慰金0.8万元)。

  景区内百年大树砸死人家属景区旅行社对簿公堂

  原告吴文景诉称,对她丈夫张渊的死亡,康健旅行社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导游不是充分考虑游客意见,谨慎安全地安排行程,而是为完成任务,坚持在不利天气下要求游客上山。导游的错误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的因果关系。牛姆林应知天气、林木是影响旅游安全的重要因素,却未作任何防范;在事故发生后连最基本的救护手段都不能提供,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因此,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近56万元。康健旅行社辩称,原告参加的是自驾游,康健旅行社未提供全陪导游服务,为原告提供导游服务的是牛姆林公司的导游;在事故中,康健旅行社既无过错,亦无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牛姆林则辩称,不可预测的“飑线”导致大树折断,砸伤受害人致其死亡,事件的发生属不可抗力,被风吹断的是长势良好的马尾松,其无树木管理瑕疵,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其救护并无不当。

  关于康健旅行社责任

  康健旅行社虽未安排全陪法院认定导游具有过错

  原告吴文景始终认为,导游是康健旅行社的代表,导游的工作是旅行社服务的延伸,康健旅行社应为导游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健旅行社与原告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现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其以康健旅行社、牛姆林公司为被告,主体适格。现原告已举证证明在天气预报有雨、下雨征兆明显、游客多次建议次日再进入林区的情况下,导游却力邀游客进入林区。对于导游而言,其对恶劣天气所负的防患意识高于消费者个体,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本案导游力邀游客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加大了游客在林区内受风雨困扰的风险,主观上具有过错。康健旅行社承诺提供优秀导游服务,在其未安排全陪导游的情况下,导游既代表牛姆林公司也代表康健旅行社,故康健旅行社具有过错。

  关于牛姆林公司责任

  预报有暴雨景区照样开放邀游客进林区牛姆林有过错

  原告吴文景认为,在气象台已明确预报午后有暴雨的情况下,牛姆林生态旅游区依然开放并且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故具有过错。对于这点,牛姆林提供永春县气象局《关于5月4日的天气预报和5月5日的实况》,并认为5月4日的天气预报比5月1日的天气预报更准确,而5月4日天气预报未预测有暴风雨或“飑线”;告示也无法证明被告明知5月5日有暴风雨。故其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在5月1日、5月4日的天气预报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依生活经验应以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为准。据显示,5月4日的天气预报中,5月5日永春的天气是多云转雷阵雨。原告进入林区时并未下雨,不属于暴风雨期间,牛姆林公司未关闭林区的行为并无不妥。但是,导游作为牛姆林公司的代表,力邀游客进入林区的行为具有过错,故牛姆林公司对此亦有过错。

  对马尾松折断牛姆林管理存在瑕疵

  牛姆林公司辩称,马尾松折断系受“飑线”影响,其对马尾松无管理瑕疵,事件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原告吴文景认为,“飑线”的出现时间为14时25分,而牛姆林证据表明“飑线”的出现时间为14时10分,而张渊此前已被砸伤,马尾松折断并非受“飑线”影响。

  法院认为,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牛姆林公司作为马尾松之管理人,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免责事由存在,才能免除赔偿责任。本案证据显示,泉州市气象台气象报告表明“飑线”的出现时间为14时25分,永春气象台的气象报告表明从14时10分开始自西向东受“飑线”影响,即便从有利于牛姆林的时间点(即14时10分)来确定“飑线”出现时间,“飑线”亦在张渊受伤之后出现。可见《核查情况汇报》“当时永春遭受到50年来未遇的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的观点不符合事实。牛姆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马尾松折断系“飑线”所致。

  另一方面,牛姆林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以林区作为观光内容之一,其作为树木的管理者,负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从马尾松的情况看,其顶端是秃的,牛姆林也承认曾有折断的情况发生,牛姆林本应给予特别的注意,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或砍伐等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若所采取措施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牛姆林亦应按规定报批后进行,而不能借此消极对待。现牛姆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马尾松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管理瑕疵可以认定。故牛姆林公司应对其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符紧急救援要求牛姆林存在救助不力

  原告吴文景认为,她及朋友一面报警一面向景区人员求救,但半小时后才有人抬一张简陋的木桌将张渊抬到景区一空地处,一个多小时后,医院的救护车才赶到。牛姆林辩称,由于导游也受伤,无法及时通知,景区领导在事发不到10分钟接到电话,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积极联系车辆,因为搬担架费时,为抢时间用桌子将张渊抬到牛姆林广场,此后又运至停车场。鉴于伤情,常规的措施不足以抢救,其救护措施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后确认张渊受伤后救助情况为:张渊受伤后,同伴自14时7分44秒开始拨打110、120急救电话,最后拨出时间为14时55分4秒。一段时间后景区人员抬了一张桌子进来,张渊第一个被抬到牛姆林广场,此后又从广场运至停车场。在救护车到来之前,景区人员打电话联络施救,但景区的医生未出现、现场未采取急救措施。救护车约15时接到张渊,15时30分到达医院,张渊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渊系生前被树干砸压致严重的颅脑损伤和血气胸而死亡。

  另外,2002年10月20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协议书》,约定遇到较大病患及意外,旅游区医务人员无法医治时,天湖山医院愿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医治。今年4月10日,永春牛姆林生态旅游区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其中“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因交通、火灾、水灾、经营设施、自然灾害等引发重特大伤亡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同时拨打120救护中心和天湖山医院救护中心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进行抢救。

  法院认为,张渊受伤后,牛姆林负有以最大努力加以救助的义务,救助应体现在行动上而不是体现在规章制度上。牛姆林公司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规定“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抢险人员,配备必要的抢险救助设备设施(如担架、药械等)进行现场施救和抬救”,但牛姆林只采取抬救措施,而未提供担架、专业医师进行现场施救,违反了以上规定。牛姆林虽已与天湖山医院签订医疗协议建立紧急救援体系,但救护车在报警后近一小时才到达,不符合紧急救援的要求。

  一审结论

  法院最后认为,导游力邀游客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牛姆林公司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牛姆林公司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三个因素均是导致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导游的错误行为客观上为马尾松折断致张渊受伤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事件发生后牛姆林公司未尽最大救助努力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这三个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了张渊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情形属于按份之责,应按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游的行为是导致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酌定为20%,牛姆林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救助不利的行为系导致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二个因素的原因力酌定为80%。

  另外,导游既代表康健旅行社,又代表牛姆林公司,责任由康健旅行社与牛姆林公司共同承担,双方各负担10%,并互负连带责任;牛姆林公司管理的马尾松折断致人损害及救助不利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牛姆林公司自行承担。原告要求康健旅行社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庭后说法

  原告满意一审判决

  牛姆林表示将上诉

  原告代理律师梁娟娟告诉记者,她和当事人对于此次诉讼请求判决还是满意的,从判决看本案忠实于案件事实,责任严格按照证据来认定。官司虽然一审打赢了,但是梁娟娟认为官司不好打:因为案件很多事实处于边缘阶段,如“飑线”来临的时间和他当事人的死亡时间只差3秒钟,法官稍微把握不准,整个案件就完全变样了,由此看来,法官尺度把握得比较好。

  说起牛姆林一审败诉的原因,牛姆林代理律师张维可认为,法院错误地把“飑线”当作一般的风,一棵树干离地面十几米高,一般的风怎么能把它吹断并砸死人,只有像“飑线”那样的风才有可能把树干吹断。而法院偏偏错误地认为一般小风就可以把树干吹断,死者的死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另外,今年5月5日这个时间段有一个“飑线”,是50年不遇的,“飑线”引起突发大风将树干吹断砸死人,并不是牛姆林管理错误。对于一审宣判,牛姆林不服将继续上诉。

  而厦门康健旅行社对此判决并不想发表任何看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