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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割掉人睾丸医院被判赔银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4:4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洛阳讯因医生误诊,将一患者睾丸切除,造成他人三级伤残,医院不免要为自己的损害行为埋单。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县某医院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62234.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受害人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3年5月28日,原告张某因右侧睾丸肿痛,到新安县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张某为“
右侧急性睾丸炎”并收治。在进行“右侧阴囊切开探查术”过程中,发现患者右侧睾丸坏死。在征得患者同意情况下,该医院于5月30日对张某进行右侧睾丸切除术。

  2004年6月13日,张某左侧睾丸发病再次到新安县这家

医院求治,入院诊断为“急性睾丸炎”。

  2004年6月21日,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医生陪同患者张某到洛阳市中心医院会诊,会诊后确诊患者不是炎症,而是睾丸扭转。当日急作探查,发现睾丸已坏死,遂在洛阳市中心医院切除坏死的睾丸。

  张某出院后,以新安县某医院有违规医疗行为向新安县卫生局投诉,河南省医学会受新安县卫生局委托,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方面有过失行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新安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将医院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

  新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但因并没有证据表明影响其劳动能力,故对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必要的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要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医疗事故中被告承担30%的过失责任。原告张某因医疗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身心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其妻翟某因此也间接受到伤害,原告翟某要求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首席记者任双玲通讯员王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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