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部长称我国的公务员法具有四大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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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4: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崔士鑫报道: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法专题研讨班18日在北京开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长,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等共200余人参加。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作了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辅导报告。 张柏林结合参与组织领导公务员法起草工作的体会,围绕公务员法立法背景和颁布
谈到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张柏林说,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相比,我国的公务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二是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四是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张柏林还指出,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张柏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精神,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带头学习好公务员法;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遵守好公务员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带头落实好公务员法,同时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