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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建行银行原行长玩忽职守被判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00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杨超) 近日,永宁县一起银行领导玩忽职守的案子,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经永宁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玩忽职守事实清楚,但并不构成犯罪。为此,永宁县检察院不服判决结果,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8月26日,此案因检察院撤回抗诉而告终。

  永宁县检察院认为,徐某在担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宁县支行行长期间,没有正确
履行行长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将企业账户上的款项划到他人账户上;违反《贷款通则》发放贷款,先后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407万元。

  据检察院控述,1996年3月7日至1997年2月14日,宁夏医药

化工公司永宁化工厂以事实上不存在的公司为担保单位,向永宁建行贷款243万元,而徐某先后六次决定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至今尚未归还。1996年8月,徐某要求工作人员擅自将原银川市郊区供销社安达土畜产公司账户上66万元转到了私人账户上,为此,造成安达公司巨额款项流失。1997年7月18日,徐某未严格审查,被马某以虚假营业执照贷走40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但经永宁县法院审理,发现永宁化工厂不能归还贷款,有受国家政策影响的因素存在。同时,银川市中级法院并未对永宁化工厂的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清偿贷款,不能就此认定为贷款无法收回。此外,徐某虽曾擅自决定将安达公司的66万元贷款转到私人账户上,但也签署了经双方协商好后方可动用的批示,并未使贷款流失,是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执行了该款项。而在针对马某的追贷过程中,徐某采取了补救措施,扣押了马某的挖掘机。但在离任后,却被马某将挖掘机拉走,责任不应由徐某承担。

  因此,永宁县法院认定,徐某玩忽职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却并未给公司和银行造成损失,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徐某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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