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更多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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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8:56 天津日报 | |||||||||
申请购买条件由过去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吴梅王津)本市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市房管局昨日发布信息,本市决定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从现在开始将有更多的中低收入拆迁家庭受益新的住房保障政策。
本市自去年陆续建立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三条住房保障线以来,全市已解决了近5000余户拆迁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今年的城市建设进一步快速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随之大幅度增加。为使更多的拆迁困难户也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市政府决定放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将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由过去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调整后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为:凡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2003年1月1日以后拆迁的;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今年为42000元);拆迁家庭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此外,今年9月1日以后拆迁的远年立户住人违章,其居住家庭在与拆迁单位签订《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后,也可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所谓远年立户住人违章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