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涉煤官员不撤资就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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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07 宁夏日报 | |||||||||
华兴讯(记者 田静实习生张永虹)9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党风室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经委和宁夏煤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做出安排。
《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不管是以本人还是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都必须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将撤出资金的证明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宁夏立了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