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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将组织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今年10月底前,成都部分区(市)县将组织实施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日前同意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并确定第一批共60个试点县(市、区),成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温江区、都江堰市、蒲江县成为首批试点县(市、区)。根据意见,试点县(市、区)将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政策。据悉,在分批进行救助试点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将在全省整体推进。救助以重病大病为主

  意见确定的救助对象是: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县(市、区)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意见确定,救助应小范围起步,以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病、大病为主。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给予救助。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标准既要考虑救助对象的需要,也要考虑医疗救助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要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实施医疗服务费用减免

  意见明确了对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政策。一是分类施保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实施医疗救助确定定点

医院、确定一年最高补助金额的定量及按病种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定药方供药的三定方案。二是实施医疗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大病救助。需要救助应提出书面申请

  意见规定,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任务提供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凡需要救助的,本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情况要在社区(街道)公示,必要时组织社区(街道)群众评议。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

  为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意见还明确要求,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本报记者庞惊涛姚长寿 实习记者 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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