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即将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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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21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阎文华)记者日前从建设厅了解到,我区即将出台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规定,对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和使用上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惩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载明。
即将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住宅、公寓、单身宿舍、托幼、校舍、旅馆、医院病房、商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执行现行节能建筑标准和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和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资源。《规定》明确提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建筑物的维护结构(墙体、屋面、门面、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阶段进行单项检查。没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工程项目报建、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