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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滥用缓刑有违公正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39 检察日报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是惩治腐败的最有效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由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规定的概括性以及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这一方面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导致实践中的量刑不公,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因此,如何遏制职务犯罪中滥用缓刑的趋势,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的问题:

  1.加强司法解释,从立法上细化缓刑的适用标准。针对缓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后,针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规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从涉案数额上确立一个标准。例如,对于贪污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可以规定不宜适用缓刑;对贪污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如果其积极退赃或有自首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则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渎职犯罪,可以从犯罪情节上将其划分为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对于一般情节且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则可以适用缓刑,对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宜适用缓刑。

  2.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强判决裁定的说理性。在强调庭审公开性的同时,将量刑建议的提出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同其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一样,都应对法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庭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虽然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其必须在判决或裁定中阐明具体理由,对罪名认定和量刑必须进行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适用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检察机关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法院量刑确有错误时,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拟判处缓刑的,必须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

  (作者为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苏长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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