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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之一社会保险政策知识解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0:4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1、什么是社会保险?它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基金对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劳动或者暂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生活来源时,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对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1)基本

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基本

医疗保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城镇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

  (3)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工伤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偷逃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单位。例如: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条例》规定,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此手段偷逃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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