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1:46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陆浩省长日前签发省政府第24号令,《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与否15天内答复,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要结案。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
受理与否15天内答复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通知申请人;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予以调解,并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做出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人事争议60日内结案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干扰仲裁活动、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要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梁峡林(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