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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退休 没有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22 新闻晚报

  晚报讯今年即将50岁的宋女士要求单位明确其退休年龄在55岁,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日前,黄浦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宋女士的诉请。

  宋女士1974年参加工作,1993年与医院签订了全民企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合同,2000年至2004年底,宋女士担任医院信息科副科长。今年她将满50岁,医院认为她临近退休人员,从今年起免去了她的副科长职务。去年年底,她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聘用合同,之后,她
要求就合同中的聘用期限“至法定退休年月止”的具体时间作出书面答复,但医院拒绝书面解释和说明。宋女士认为,按规定女性干部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宋女士于今年6月,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宋的申诉期超过期限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宋女士不服该决定,将医院告上黄浦法院。

  黄浦法院认为,女性聘用制干部的退休年龄及待遇,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有关条文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10年,在聘用岗位上并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至55周岁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另外,市人事局在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作了解释:对受聘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满10年、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女同志,是否继续聘用,由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工作需要、本人愿意、领导批准的原则,自主决定。法院对宋女士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作者:焦晓虹通讯员 顾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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