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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传真未签章证据锁链定胜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33 法制早报

  随着远程通讯工具的不断发展,通过传真和网络进行商贸活动已经成为潮流,但也给交易带来了风险。日前,张家港 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结账的传真件没有签章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案,通过证据锁链一审判定结帐传真系定作方所发,应当支付承 揽方加工款513385.30元。

  2003年起,某纺织公司按照某纺织外贸公司的要求将某纺织外贸公司的毛纱加工成各
种款号的衣片,双方未签订 书面合同,由双方的业务人员通过传真对每一批次的衣片加工予以确认。2004年6月14日,某纺织公司收到一份某纺织 外贸公司结欠加工费513385.30元的传真,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加工款一直未予支付。期间,某纺织外贸公司变 更为某针织外贸集团公司。某纺织公司经多次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针织外贸公司支付尚欠的加工款513385 .30元。某针织外贸公司辩称,加工衣片是事实,但双方并未结账,2004年6月14日的传真不是我公司发出,也不代 表我公司的真实意思。审理中,某纺织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对方经办人员签名的发货单、传真件及双方业务人员的电 话录音和相应的电信通话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某纺织公司为某纺织外贸公司加工衣片,双方之间的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没有约定支 付加工费的期限,某纺织外贸公司依法应当在某纺织公司交付衣片同时支付加工价款。根据发货单和双方业务人员之间的电话 录音和通话记录应当认定某纺织公司分批陆续将加工好的衣片交付某纺织外贸公司的事实。对于2004年6月14日的传真 ,该传真显示号码为某纺织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有,并有该号码当天与某纺织公司的通讯记录,传真件与记录形成证据 锁链,传真的内容与发货单也相互印证,应当认定该传真为张某发出,代表某纺织外贸公司确认了所欠的加工费为51338 5.3元。由于传真所显示的发出号码是传真发出方在传真机中预设的,某纺织公司收取的多份发自该号码的传真上有某纺织 外贸公司经理兼经办人虞某的签名,传真的内容前后关联,与发货单基本一致,应认定是某纺织外贸公司所发出的传真。依法 判决被告某针织外贸集团应支付原告某纺织公司加工价款513385.30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余爱华、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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