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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烧伤人经营商家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33 法制早报

  因为购买了“三无”燃气灶具,导致起火致残,但经营商家认为是用户使用液化气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 庭。张家港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28日,卞某至梅某经营的燃器具商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20元的燃气灶具,包括单灶、减压阀、 液化气瓶各一只。同年10月31日,卞某在使用该灶具时煮饭时起火,造
成其大面积烧伤,并烧毁部分日常用品。2004 年9月20日,卞某经司法鉴定其伤已构成10级伤残。卞某认为系使用梅某所售的伪劣灶具所致,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未果,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某赔偿经济损失116741.9元。被告梅某辩称,卞某是因使用液化气不当而造成的起火,不 能证明是使用被告提供的减压阀所造成的伤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鉴定, 被告出售的减压阀属三无产品,减压阀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规定,极易产生安全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 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管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有危险,使其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产品产销的各个环 节,包括制造者、销售者等,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它须具备三个要件:1、产品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 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作为受害者只要证明缺陷产品被使用或消费,并证明使用该缺陷产品造成了 损害。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减压阀属“三无”产品,并经鉴定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消费者卞某在使用该产品时造成的损害事 实清楚,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梅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孙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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