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品烧伤人经营商家应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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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33 法制早报 | |||||||||
因为购买了“三无”燃气灶具,导致起火致残,但经营商家认为是用户使用液化气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 庭。张家港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商家出售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10月28日,卞某至梅某经营的燃器具商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20元的燃气灶具,包括单灶、减压阀、 液化气瓶各一只。同年10月31日,卞某在使用该灶具时煮饭时起火,造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 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不管行 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有危险,使其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产品产销的各个环 节,包括制造者、销售者等,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它须具备三个要件:1、产品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 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作为受害者只要证明缺陷产品被使用或消费,并证明使用该缺陷产品造成了 损害。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减压阀属“三无”产品,并经鉴定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消费者卞某在使用该产品时造成的损害事 实清楚,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梅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孙国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