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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审判模式——设立少年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46 法制早报

  少年审判组织独立的空间有多大 庭审教育在什么阶段最合适

  □本报记者 张娜

  “‘要犯罪就在14岁以前’,‘等到14周岁以上再处理’,这两句话是部分青少年和公安人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 现象的错误认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针对刑法中
,刑事犯罪年龄界限和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提出,“我国目前应当 制定《少年刑法》,增加新的罪名,并创建少年法院,制定《少年法院法》,以破除当前存在的诸多漏洞,这是和谐社会发展 的必然要求。”

  2005年9月16、17日,一场主题为“少年·

和谐社会的希望”的大会在北京市怀柔法官进修学院顺利举行, 引发了一场关于少年司法的大讨论。

  会议对少年司法20年来的工作作了回顾总结,论证了少年司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关联。

  安惠和张帅,电影《法官妈妈》中的两个主人公,一个法官、一个少年犯共同演绎了一场感人至深的亲情故事。与此 同时,课堂结构的“U”字形审判席、与众不同的审判程序、庭审中的帮教实况……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少年法庭为人们所熟 知。

  随着少年法庭近20年来的发展,也有很多专家在思考:我国的少年司法该何去何从?

  “寓教于审”——

  坚持?后延?调整?

  在少年审判探索的早期阶段,“寓教于审”主要是通过设定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进行,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之后专门用一段时间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观点一:“寓教于审”过时了,是“有罪推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肯定了“寓教于审”向前向后延伸的 做法,规定“寓教于审”应贯穿于少年审判的全过程,具体分为庭前教育、庭审教育、宣判教育及判决后回访教育四个阶段。 从少年实践来看,这种全过程的教育效果很好。然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使得很多人质疑少年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原则,认为“寓教于审”过时了,是“有 罪推定”,法官就是坐堂审、坐堂判,教育职能是没有必要了。

  “你知道自己犯罪了吗?”庭审教育往往以此为开头,有学者认为,在法院还没有宣判之前,都不能断定被告人是否 有罪,所以庭审教育也不能像教育一个少年犯一样,不能先入为主地做“有罪推定”,故主张“庭审教育”应该取消,或者是 后延,延伸到宣判之后再做这种教育。

  观点二:坚持“庭审教育”仍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

  尚秀云——“全国十杰法官”,也是电影《法官妈妈》的原形。她非常重视庭审教育,指出坚持“庭审教育”仍是未 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

  尚秀云认为,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亲友也应邀到庭 参加帮教,因此开庭审判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最好时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增加一个专为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立的 教育阶段。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是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位上的老师、亲友等共同担任教育的导师。

  公诉人可以根据其所指控被告人实施的作案行为进行分析,指明未成年被告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触犯的法律规定, 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无罪辩护的同时,还要帮助分析作案的原因,对其进行道德教育,以坚定其 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法定代理人从养育孩子的艰辛,对孩子的期望,造成孩子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应汲取的教训等方面 进行亲情教育,促其增强法制观念,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从而告别过去,走向未来,真心实意的 悔改罪错。

  观点三:完善庭审教育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可取之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陈雷、嵇晶晶法官指出,庭审教育不应该取消,但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例如,基于我国目前的抗辩式的诉讼模式,在庭审中法官已经不适合直接询问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法官在 庭审中处于主导地位,可以组织、引导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直接生动的“法”、“理”、“情”的庭审教育,而且 可以通过审判长的总结性发言,将法庭教育推向高潮。

  此外,庭审教育的内容应该是多层面的,应该超出“认罪服法教育”的限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以体现教 育过程的渐进性。为了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官在查明犯罪事实这个阶段时应该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原则 。对庭审教育做这样的调整,既遵守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时又达到了审判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目的。

  少年法庭——

  取消?独立?升级?

  我国的少年审判机构最早应当是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的少年合议庭。198 7年7月,该区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该区的少年法庭工作成 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会议,在全国推广这一经验做法。自此,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少年审判模式在 全国纷纷建立,其中有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指定管辖四种模式。

  观点一:办案人手不够,应撤销少年法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说:“由于机构编制的限制,一些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撤销了, 使少年法庭工作出现了滑坡。”

  有专家指出,少年刑事审判往往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较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另一 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普遍感到“吃不饱”。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少年法庭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往 往还要审理大量自诉案件以及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湮没了少年法庭的特色,更妨碍了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作用 的发挥。

  案源不足,工作再没有少年法庭的特色,加上1997年的“三定”方案和2000年开始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方案 中均没有明确保留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这两次改革中,不少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或合并了。据统计,2004年全 国少年法庭有2400多个,比1994年减少了近1000个。

  观点二:少年法庭应该从刑事审判庭内独立出来

  少年法庭大多数的情况都是采取合议庭的形式,少年合议庭是依附于刑事审判庭内的,一般明确由一名副庭长主管。 但如果庭长或主管副庭长不重视的话,少年合议庭就有可能名存实亡,或名不符实,流于形式。

  另外,刑事审判庭强调的是公正与效率,而少年法庭强调的是教育。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王牧教授指出,我国 是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处理成年人犯罪问题放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的,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 定(实体上的从、减、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但是,这只是“量”上的区别,仍然是不合适、不合理的。

  因此,有很多专家主张,少年法庭应该独立出来。

  观点三:少年法院——第五种少年审判模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田立文、司明灯两名法官指出,现有的少年审判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和解决未成年人涉法 的问题了,最好的途径还是要设立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应该成为第五种审判模式。另外,最高院已于2003年拟定了8个少 年法院试点城市,河南洛阳是其中之一,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准备就绪。

  无独有偶,一份《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资料》中明确显示,成都市将“在全国率先成立少年法院”。该法 院研究室主任王鑫说:“我们建立少年法院的材料已经报送到最高法院,就等着审批了。”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少年问题专家胡光伟教授表示:“除了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不足,现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的上 升和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和侵权行为的多发,已经使少年法庭捉襟见肘。从经济学角度上讲,少年法庭一旦独立建制为少年法 院,国家将会加大对其的人财物的投入,这样有利于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说到底是有利于感化、挽救、教育那些已经失足或 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这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源头控制。”

  经验、条件、客观情况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决定少年法院的建设是大趋势,现在最大的阻碍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 少年立法、司法的体系和机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田立文、司明灯两名法官认为,设立少年法院现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去年中央下发的关 于司法体制改革的21号文件,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至于少年法院的职能,田、司两名法官认为和现在的人民法院是不太相同的。它除了要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发挥法制 教育、矫正治疗、回访帮教、综合治理等职能作用。受案范围上,不仅要受理涉少刑事案件,还要受理涉少民事、行政、执行 案件。将来条件成熟后,还可以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纳入业务范围。此外,少年法院还要积极参与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我们期待这次会议能够为少年法院的建立点燃一把火炬。

  庭审教育阶段的更趋合理化,少年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都将更有利于改造少年犯罪嫌疑人,进而推动和谐家庭和和 谐社会的建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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