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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爆炸”催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2:47 法制早报

  律师和解、法官助理调解、特邀调解员调解三项民事和解制度对症下药

  专题策划:姚辉刘潇潇 □本版文本报记者刘潇潇见习记者赵瑜 □陈新

  “诉讼爆炸”“三项制度”

  应运而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思维的转变,在遇到纠纷时越来越依赖打官司来解决矛盾。在全国许多基层法院中, “诉讼爆炸”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审判资源短缺与诉讼案件暴涨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 题。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就多达55000多件,是全国收案最多的基层法院,而审判人员只有70余名, 案多人少给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朝阳区法院首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主要针对民商事案件 的“庭外和解”的调解模式,包括法官助理调解、律师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以及特邀调解员调解。

  记者现场体验温情调解

  “以前听一些朋友说起打官司的事时,都说参加庭审、等判决的过程特别耗费时间。没想到我们这次的官司通过调解 这么快就能结束,的确节省了我们不少时间,而且我们都对调解结果很满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和解大厅揭牌仪式 当天,在一起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案的调解中,当事人陈某对记者这样说。

  色调柔和的

壁纸和吊灯,干净的木地板,舒适的真皮沙发,墙角几盆生机勃勃的绿色盆栽和鲜花,尤其引人注目的是 墙上悬挂着的那幅雅致的篆刻画,画上刻着一个大大的“家”字……无论如何您也无法将如此温馨的小屋和庄严的法律联系到 一起,这里正是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为当事人的和解专门建立的调解室。

  法官助理杨锟坐在中间的沙发上,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落坐于法官两旁。

  张某与陈某现在是

同居关系,由于两人不愿结婚,但又都想拥有五个月大的女儿的抚养权,于是孩子的母亲张某将父 亲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取得抚养权,并要求陈某支付赡养费。

  双方的谈话非常融洽,并没有出现法庭上常见的那种剑拔弩张的气氛,对法官助理的询问也比较配合。调解期间,在 法官助理暂时离开和解室去取资料的几分钟里,记者注意到,陈某和张某还在像朋友似的聊天,观望、谈论和解室的装潢。当 记者问到为什么会选择通过庭前调解来解决彼此的纠纷时,张某说:“原本我也不懂什么判决、调解。最开始我到朝阳法院起 诉,法官受理时告诉我说可以进行庭前调解,这样对我们会更快一些,如果走判决的程序会比较慢,那我想反正法官既然这么 说一定是有他们的道理吧,就接受调解了。”在谈到他们对于这种氛围有什么感觉时,张某说:“我觉得这种解决问题的感觉 有一种谈话的气氛,感觉很舒服很放松,房间的设计给人的感觉也很温馨。”

  等法官助理回到和解室,又问了张某和陈某几个问题,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小孩归母亲张某抚养,张某没有再要求陈 某支付赡养费。法官出具了调解协议书。整个过程用了20分钟。

  办案法官助理杨锟告诉记者:“这已经是本案的第二次调解,案子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争议的事项在上次调解时已 基本阐述清楚。但第一次调解没有这么顺利,被告没有到场,原告也不肯让步,用了40分钟,也没有调解成功。之后,我多 次给被告陈某打电话,说明法律上的有关规定和利害关系,帮助他找到症结所在,缩小他与原告的分歧。这次双方的态度与上 次反差很大,被告也来参加调解了,气氛也比较缓和。”

  他表示,“只要能够调解的案件都会尽量调解,但绝对不会为了调解而去调解。”在调解成功之后,由法官助理出具 调解书,涉及钱款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当面结清、出具收条,但也会有当事人在第一次参加调解之后就不再出现的,这种情况 下,法院会缺席判决。对于调解成功以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如果没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三项制度”众说纷纭

  法院声音

  朝阳法院的一位党组成员指出,“法官助理调解制度主要是为解决法院审判资源不足的情况、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 ,但特邀调解员和律师和解制度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探索建立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当事人和律师更有利,具有更大的社会意 义。”并强调,三种制度都不是绝对孤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互相交叉和辅助。“前期的付出是必要的,相信随着三项制度 的日渐成熟和当事人及律师对制度的普遍认同,后期的收获也将是非常大的。”在谈到律师和解的现状时,她认为,律师是接 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特殊群体,与法官一样都是法律执业者,掌握着社会法律资源的一部分,有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专 业群体的参与,才能够促进法律程序的设计趋向合理。 “当然,律师追求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这里涉及到律师观念的 转变问题——怎么看待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律师应该算一笔账,是否愿意为长远利益多做一些眼前的工作。”

  针对目前律师调解成功率相对不高的情况,朝阳法院研究室主任毛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项制度的优劣不能简 单的以数字来衡量,虽然目前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但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朝阳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 的社会地位必定会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对律师的需求也会更加广泛,会越来越多的在诉讼中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且律师对这 一制度也有一个了解和认可接受的过程。“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贯彻实施的摸索过程,律师和解制发展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

  夏俭军副院长特别指出律师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调解制度是一项非常有发展前途的制度,如果可以通过双方律 师的协调使案件在开庭前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可以提升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经律师调解成功后节 省的费用,当事人可拿出一部分奖赏给律师。就中国法院来说,收取诉讼费的目的本身并不是为了创收,而在欧洲,律师主持 当事人在庭外和解案件,法院需加收代理费用。

  法官建议

  双桥法庭法官助理杨锟告诉记者,庭前调解是法院为当事人架构的一座增进沟通与互动的桥梁,使他们在法官的主持 下达成意见的共识,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也利于矛盾的解决。他为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提出了建议:“打官司不是 斗气,不是来玩命的,是来解决问题的,有些简单的矛盾其实能够解决,当事人应该积极应诉。要抱着平和的心态积极参加调 解,矛盾就不容易升级。”

  律师看法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律师们针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律师和解制度发表了看法。有律师认为,很多当事人并不能很好地理 解庭前和解这种做法。当事人会认为律师必须经历庭审辩论才算真正完成了他们的职责,而如果没有经过开庭就解决了问题的 话,他们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义务,因此可能会要求律师退还他们支付的律师费,这样很容易引起律师与当事人 之间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收入,这也是很多律师不愿意主动调解的原因。

  而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传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如果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当事人 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会因此对他更加信任,以后有新的案子还会再介绍给他做,这从长远看并不会影响律师的收益,相反,还 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在业内的声誉,最终也会增加收入。”

  他非常支持律师和解制度,“这项制度对法院、当事人、律师三方都是一件好事。对法院来说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 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对律师和当事人来说,不仅可以节省彼此的时间,而且如果可以通过庭前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大部分当 事人也不愿意进入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毕竟能迅速解决问题才是当事人最大的愿望。现在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即使当事 人在庭审中胜诉,在经历了漫长等待之后,最后的执行结果也未必能如当事人所愿。”他强调,在进行庭外和解以前,律师一 定要充分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向当事人说明利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对于朝阳法院对在和解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律师会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予以表彰,李静传表示,这一做法肯定会在 一定程度上调动律师主动进行调解的积极性,但他同时还强调律师也不能只考虑到个人的声誉而一味地鼓励当事人调解,对于 那些争议很大、矛盾焦点比较突出的案件,还是要通过开庭审理解决,否则很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给当事人造成伤害。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高度赞赏了朝阳法院推出的律师和解制度,“律师和解制度是朝阳法院积极探索新型调 解模式、凝聚各方积极力量共同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一项创新之举。”他认为这一举措顺应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方向, 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由于案件数量巨大带来的压力,而且也可以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是提高审判 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值得大力提倡。在美国,95%的案件在审前会议中就已经消化掉了,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 十分重视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消化案件,这是一个普遍的趋势。

  对于目前大多数律师对于此项制度反应比较冷淡,而且很少有律师主动向法院提出和解要求的情况,江伟认为提高律 师的社会责任感、改变律师的思想观念至关重要。律师作为法律领域中的群体,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 的贡献,更重要的是今天的律师不应该只是依靠打官司来获取利益,而应该改变观念,重视诉讼外的活动,积极从事法律服务 工作。另外法院和当事人应该对积极帮助当事人和解的律师给予一定的奖励。朝阳法院通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来表彰业 绩突出的律师的做法就值得提倡。

  “三费”、物业纠纷、供暖、民间借贷、买卖纠纷案调解成功率较高

  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莹介绍,对于哪些案件适用三项民事和解制度,并没有严格统一的限制,“通过 对近几年来调解案件的统计,我们发现:涉及到抚养费、赡养费、抚育费、物业纠纷、供暖、民间借贷、买卖纠纷等案件的调 解成功率相对较高。”对于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只要适合,也可以运用三项和解制度。她强调,“三项制度”是相辅相成、 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

  法官助理调解适用范围:

  除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涉及身份、权属、合 同效力等确认之诉,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以外,其他民商事、知识产权类案件,都可以适用法官助理调解 制度。

  律师和解适用范围:

  在市场化机制运作得比较完善的经济发达区域更适用律师和解制度。当事人双方都聘请了律师的民商事案件是一个最 基本的前提。

  特邀调解员调解适用范围:

  特邀调解员制度在农村区域、城乡结合部地区比较适用,尤其是有些乡土、家事以及相邻关系的案件需要特邀调解员 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办案法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有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赌博的恶习而起诉要求离婚,症结 就在于赌博恶习,只要这个恶习解决了,原告就不会再要求离婚,于是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邀请了特邀调解员对被告进行监督 ,让被告定期打电话或前往所在村委会的司法所汇报近期的生活情况。“只要原告不再起诉,就说明监督奏效;如果原告再次 起诉,那么就会判决离婚,不会再进行调解,因为没有调解的价值了。”

  “三项制度”的实行现状

  王莹告诉记者,今年年初以后,三项民事和解制度进展比较顺利,取得良好效果。案件调撤率提高,开庭率明显降低 ,庭审时间缩短,当庭宣判率提高,上诉率明显下降,结案周期缩短,当事人自觉履行率提高。

  从8月21日至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助理调解成功481件,律师和解成功78件,特邀调解员调解成 功3件。

  据双桥法庭法官助理杨锟介绍,一般涉及到婚姻、家庭、身份关系、抚养类的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尤其是关于宅基地 纠纷、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的案件很难调解成功;而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纯经济类案件的调解相对容易一些。比较简单的案 件一般通过两次就能达成调解,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最多为三次,三次如果仍未达成协议,就很难有希望能成功调解,法院就 会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相对法官助理调解来说,律师和解成功率稍低。对其原因,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律师追求经济利益,是一个最重要 的因素,他们会因为代理费用的问题而不愿和解。”据办案法官介绍,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目前并没有明显使法官的工作量有所 减少,主要是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目前当事人对和解的认识上尚存在误区。

  “存在当事人法制意识淡漠的问题,他们对调解的涵义和流程不是很了解,因此需要法官向当事人介绍调解的利弊, 对此,我院法官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王莹说,“如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从知道我院推出了三项民事和解制度之后,在 可以选择我院和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时,会优先选择在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国外庭前准备程序立法

  审前准备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明显分开,是美国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特征。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主要内容:诉答程序,即 当事人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发现程序,又称证据开示制度,即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案外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 ;审前会议,即由书记官或主事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召开审前会议,庭审不得超出审前裁定的范围。现在美国将近 95%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前准备程序而以和解告终,进入法庭审理的不超过5%,

  联邦德国国会于1976年颁布的“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规定了“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 和“书面准备程序”两种准备程序,由负责审理的法官择一来进行庭前准备。德国基层法院的庭前调解率在60%左右,高级 法院的调解率达80%以上。

  从各国立法与司法的情况来看,审前准备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审前准备程序的三 个特点,一是审前准备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平等的辩论权;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使当事 人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三是服务于法庭审理,减少了那些不必要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简化法庭审理。

  何为“三项制度”

  法官助理调解:

  法院收案后,法官助理可采用电话、捎口信、司法专邮、传真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该案进入庭前调解程序,同时展 开调解工作,组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在双方调解意见接近时提出调解方案,根据调解进展,开庭前随时通知当事人到庭 或采用其他简便方式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无须出具调解书及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盖章后生效的,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律师和解:

  当事人在立案、答辩和案件审理期间,都可以提出律师和解的申请,承办法官审查后,适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启动律师 和解工作,但是对于利用和解期间拖延案件审理或争议较大、事实上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律师和解的情 形除外。律师和解工作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和解室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协商地点进行。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 愿的基础之上的,律师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法官可针对和解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出延长和解期限或终止和解的决定。

  特邀调解员调解:

  特邀调解员一般是当地社区或村民组织中有较高威望、具备特定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人。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案 件,可以在院内、各审判庭内的和解室进行,也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在纠纷发生地或其他适宜的地点进行。特邀调解员要配合案 件承办法官审查诉讼材料,明确争议焦点,确定调解方案,协助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及诉中调解,接受法院委托独立进行庭外调 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经法院确认,就调解中发现或发生的新情况,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确定新的调解方案。

  新锐举措加强“三项制度”推行力度

  减收庭外和解案件诉讼费:

  为促进三项调解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增强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朝阳法院推出了庭外和解诉讼费减免的辅助性措 施。规定: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案件未经开庭审理的,可减收诉讼费;其中由法官助理、特邀调解员调解结案的案件,诉 讼费减半收取;由律师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收费标准每件50元收取。而当事人在立案时 ,申请庭外和解的,可直接按上述方法收费,案件未能和解,进入庭审前,当事人应补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立案时未申请, 但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

  业绩报送彰显律师潜在利益:

  朝阳法院建立律师和解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探索庭外和解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接受记者采访的朝阳法院党组成员指出,如果律师在促成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业绩比较突出,法院也会给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 出一些司法建议,进行业绩报送和表彰。“法院以及当事人对律师的肯定会给律师带来良好的口碑,提升其知名度,从而也会 为其带来更多潜在的客源,这种潜在的利益对律师来说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对违法违规律师

  法院将发出惩罚性司法建议

  在采访中,也有人向记者表示了他们的担忧:由于当事人对法律了解的局限,那么律师会不会利用专业优势诱导或蒙 骗当事人作出与其真实意愿相悖的错误意思表示,或者串通当事人或其他律师达成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违反法律法规的和解协议?对于这一点,朝阳法院研究室主任毛力表示,《关于律师和解工作的规定》中对此都有明确的禁止 性规定,并且,对于律师和解制度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官助理要进行审查,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案 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应进行修改 ,否则不予确认。经审查合法,法院才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协议方为有效。律师如果在和解工作中违反执业要求,法院会向有 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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