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左右为难,第三者险“卡住”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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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记者翻开属于自己的一份由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开具的车辆保险单,在附件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二条便是用黑体印刷的“责任免除”,其中总共有四条、22款的免责情形,包括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教练陪同的学员驾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等等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将不负责赔偿。 记者随机询问了十位车主,曾仔细阅读过自己的保单的只有记者本人———也就是说
无论是新《交通法》还是广东省的《条例草案》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理赔。有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将该险种作为强制险看待。 而在现实中,“强制”仅仅体现在车主的购买行为上,保险公司从来不认为应当强制理赔。至于如何划分事故责任,也不是保险公司关注的重点:“事故本身不是我们第一要考虑的,首要的是肇事者有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然后才能谈赔偿。” 这便是症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面是伤亡人员的医疗、丧葬费用,一面是合法、有效的商业合同,要“端平这碗水”,难! “不少基层法院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往往形成保险公司‘埋单’后转头就上诉的情形。”一位法官一语道出了现实的“尴尬”。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