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明确,无责机动车只付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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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为了尽量客观公正,《条例草案》曾规定:车辆负主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双方责任等同,车辆“减轻”比例不超过40%;车辆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60%;车辆无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80%。 但本周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却将这段话简化为: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责任等同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承担40%;无责任承担20%;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安生的事故,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 立法部门认为,《草案》虽细化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照顾了当事各方的利益,但减轻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的幅度空间,给执法者带来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对赔偿责任不作幅度比例的规定,“同时原条例草案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直接”。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