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国家大法,条文细化处罚详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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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家有大法,广东出台法规还有什么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介绍,依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条文,需要地方出台配套地方法规。 要求制订配套措施主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除高速公路
除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授权省一级制订配套措施的事项外,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减轻责任的规定欠缺操作性,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的治疗问题缺乏足够的保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问题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安全责任欠缺明确,急需要制定操作性的规定。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意见认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内容对相对人规定的处罚行为过于具体和详细,建议适当删减。 但立法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全面规定道路交通行为和秩序的综合性法律,涉及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具体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行为,其中与道路通行规定有关的违法行为达333种,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都需要地方性法规将其加以具体明确,政府起草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归类合并后,按照处罚标准分类原则形成草案。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