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削权有放权,不缴罚也不能扣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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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尽管执法权在交警部门,但《条例草案》还是做到了适当“削权”与“放权”: 如有意见提出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二百元处罚过高,条例草案因此调整为罚款一百元。 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还删除了有关部门发现驾驶人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
按原草案规定有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将会被扣留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学习和考试。拒绝缴纳罚款的,还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发还。 但立法部门认为,草案该条是关于违法行为人不缴纳罚款的法律责任,有的是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有规定的;拒绝缴纳罚款扣留机动车,则没有上位法依据,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建议删除。 草案同时增加一款: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立法部门表示: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违法行为由于不是现场指出发现,当事人往往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章,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查阅其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电子监控记录,建议增加该款。 众多期待的目光投向这部法规,正如有识之士所说:在机动车和驾驶员总量庞大并持续高速增长、道路交通行为愈发频密的情况下,广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已刻不容缓。 (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