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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仍有商榷处,不让行人怎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律法规,如果遭遇执行难,则形同白纸。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尽管经过了多道“关卡”,立法立得相当慎重,但一经出台,可能依然面临一些执行的“盲点”,机动车礼让行人就是其中之一。

  有关方面呼吁:要良法易行,尚须市民高度自觉,加强安全意识,遵法守法。

  过马路,在广州这样的特大城市,有时也是一件难事。

  黄埔大道、广州大道等几条主干道,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斑马线及过街天桥、隧道等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设置不尽合理,几乎每天都要上演行人乱穿插与车抢道的“生死险剧”。

  国家的《交通安全法》倡导“以人为本”、“行人优先”,广东省的相关地方法规也贯穿了这一原则。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

  同时还有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让行规定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除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都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但是,对此条款能否实施,有法律界人士持不同看法。

  “如果既没有交警,又没有电子摄像眼,司机不减速,不避让,行人奈何?如果是行人违章,让机动车礼让,又有何依据呢?交通秩序又如何维护呢?”

  更令人担心的是,在行人责任与安全意识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谈机动车礼让与行人优先,固然可以某种程度上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但并不利于培养整体的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意识。

  类似的“执行盲点”在“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的车辆应当注意礼让”、“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等条文中都可能出现。

  “就如禁鸣规定也早就有了,可遇着塞车时,烦人的喇叭声照样不绝于耳。法律法规的确重在执行。”省人大有关人士解释:立法也要有一些倡导性的、导向性的原则,执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不能因为不方便执行,便放弃一些公正的、保护弱势的原则。《条例草案》一些条文的出发点正在于此。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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