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机构不得“涉医”“中医推拿”招牌需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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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6:11 深圳晚报 | |||||||||
据中新社北京9月18日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目前,内地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
为此,通知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有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通知强调: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医疗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作者: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