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借控告之名侵害厂长名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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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6:18 北京晚报 | |||||||||
法院判其道歉 本报讯某大学工厂职工赵某借检举、控告之名,散布虚构事实侵害厂长的名誉权,被厂长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赵某向厂长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7日。
去年9月,赵某与该厂二十余名员工到大学反映厂领导问题,赵某当众宣扬厂长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家里的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的。此说法在工人中流传,并有工人在会议上直接要求厂长作出说明。厂长认为名誉权被侵害,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立即停止侵害,在工厂范围内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法院判赵某败诉。宣判后,赵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与其他职工到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时,当众宣扬的所谓厂长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厂长家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等言辞,无据佐证,属其杜撰。影响了职工对厂长的看法,造成了厂长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厂长名誉权的侵害。尔轩 网络编辑:赵志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