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临时身份证下月启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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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记者邹声文、陈菲)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根据《管理办法》,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上的号码是公民身份号码。而原《临时身份
《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法律效力、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等。《管理办法》规定,公民申领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将更有利于解决群众用证急需,方便群众生活和办理各种权益事务。 就《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公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答: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问:临时居民身份证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答: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问: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限期限为多长? 答: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问: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