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信访处理有争议可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0:56 新晚报

  新华社杭州电 浙江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今后信访人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或对处理意见不服、处理有争议的,都可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结论将成为处理问题的主要依据。这个《办法》目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据报道,所谓“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以及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
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以下五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举行听证: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的;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办法》规定,一般的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后作出的结论,将作为处理这个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