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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交法实施一年:交通赔偿案在法院成批积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1:06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但到目前为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积压了几百件此类案件,无法作出终审判决!因为,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由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一直都没有最后的说法。面对新交法,不同法院的判决五花八门,各有道理。专家称,要解决这种情况,还得等新的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法规出台。

  “无头案”跳过交警,却卡在了法院

  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不再是“必需”的,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这样的结果是:“头一天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当事人就跑到法院起诉”。

  由于缺少了交警这一“环节”,肇事者逃跑了的、交警没找到人的、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赔偿举家外出躲避的等等“无头案”,都一股脑直接进入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其结果之一便是法院接案成倍增长:去年1至7月,广州中院接受仅110件,今年上半年已突破300件,翻了3倍!

  但这类连交警都找不到肇事者的案件,到了法院就更加麻烦。找不到被告,即使勉强缺席判决,也没办法执行。

  判决没有“标准”,法官“很头大”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介绍说,

新交法实施后,调解及执行难度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赔偿标准是以省为单位的,而在一些省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这就造成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人获得的赔偿相差几万甚至几十万,那么,那些户口在农村但长年在城市工作的、户口在农村但在城市开公司的、户口在城市但实际上是无业游民的等等种种不同情况,都不能简单地按照户口“一刀切”。其中自然有人不服,造成法院调解、执行工作难度的加大。

  另外,不同的法官在面对这些不同情况时,对法律也有不同理解。各个法院对判决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对判决不服的,就全部在中院“集合”,中院也“只能等上面给出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

  “责任认定”从“结论”变成了“证据”

  相关专家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调整,把“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结论,最终要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有的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没有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这种情况下,法院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较大的困难,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难题。比如,法院觉得责任认定明显不妥,能否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还是由法院直接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但由于法官并未目击现场,且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仅凭现有案卷材料很难将原责任认定推翻。但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似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不少当事人在诉讼中仍然按交警部门的责任分担请求赔偿数额,而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及江苏、北京等地区制定的地方法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不等于法院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这一比例不一致时,法院是否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还是只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也不明确。

  不过,这些让法官头疼的情况有望改善。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意见稿于今年6月在省政府获得通过,将在本周内提交省人大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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