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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将启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1:38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9日专电(记者 邹声文 陈菲)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我国即将启用新版临时居民身份证。

  专家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将更有利于解
决群众用证亟需,方便群众生活和办理各种权益事务。

  申领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效力

  《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身份证的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证件式样

  《管理办法》还对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式样、登记项目等作出了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申请程序

  《管理办法》还对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公民申请领娶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管理办法》同时对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收费作出规定:“公民申请领娶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核定。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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